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797號
- 上訴人
- 王偲豪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祥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679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祥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