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管靜怡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