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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姚念慈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孝律師即臺灣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龍圖書有限公司

、風雲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

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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