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