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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九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九四號

原告
長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庚○○

        辛○○

        丁○○

        甲○○

        己○○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