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孝律師即臺灣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龍圖書有限公司
、風雲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
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