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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簡字第26944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26944號

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等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簡字第26944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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