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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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