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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43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4382號

原告
丙 ○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複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438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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