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