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4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4382號
- 原告
- 丙 ○
- 訴訟代理人
- 劉智園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438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