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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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