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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浩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16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