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621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顏文正律師
- 被告
- 甲○○
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621號
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