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173 元(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上訴人僅繳納1,110 元,尚應補繳14,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之上訴利益明細)

一、給付94年12月租金103,084元。

二、給付水泥隔間及不銹鋼門恢復費用310,000元。

三、賠償所得稅差額30,925元。

四、給付租金五倍計算之違約金計515,420元。

五、給付94年10月電費252元。

六、恢復磁磚、門框部分,與前述第二項給付水泥隔間及不銹鋼門恢復費用併計上訴利益。

七、恢復瓦斯可使用狀態部分,與瓦斯管恢復費16,130元、瓦斯費1,264 元、積欠瓦斯費所生違約金98元部分(另以裁定終結)之上訴利益併計,本項價額計17,492元。

上列明細即本件上訴利益總額共計977,173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