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

抗告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