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