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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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