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胡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胡再發
- 被告
-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93年7月13日簽訂協議書,於協議書第6條約定有仲裁協議,有該協議書附卷可稽,茲兩造因協議書約定之薪資給付發生爭議,即應提付仲裁,詎原告逕行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停止訴訟,業經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原告雖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經本院94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原告已於94年3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然並未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既逾期間未提付仲裁,自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