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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6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621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告
甲○○

           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621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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