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173 元(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上訴人僅繳納1,110 元,尚應補繳14,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之上訴利益明細)
一、給付94年12月租金103,084元。
二、給付水泥隔間及不銹鋼門恢復費用310,000元。
三、賠償所得稅差額30,925元。
四、給付租金五倍計算之違約金計515,420元。
五、給付94年10月電費252元。
六、恢復磁磚、門框部分,與前述第二項給付水泥隔間及不銹鋼門恢復費用併計上訴利益。
七、恢復瓦斯可使用狀態部分,與瓦斯管恢復費16,130元、瓦斯費1,264 元、積欠瓦斯費所生違約金98元部分(另以裁定終結)之上訴利益併計,本項價額計17,492元。
上列明細即本件上訴利益總額共計977,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