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9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拾萬元後,本院94年度執字第一九三一二號遷讓房屋等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北簡二三六七○號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1項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擔保之擔保金額,命停止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向相對人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伊有優先承租權,伊並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之訴(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23670號),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19312號(遷讓房屋等)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已據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北簡字第23670號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民事訴訟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供擔保金額按每月租金150,000元×34個月(法院第1、2審辦案期限)計算之,附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9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