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澤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