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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澤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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