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