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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