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507號
- 原告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50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