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50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507號

原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50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