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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03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0383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038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