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0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0383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03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