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6284號
- 上訴人
- 甲○○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6284號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