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雪枝
- 相對人
- 俞文琴即師大眼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智簡字第4號、95年度至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聲請人負擔1/2,第2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2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均提起上訴,由其各自負擔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1審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合 計 3,640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2即1,820元,聲請人負擔1,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