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永安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8,4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