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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永安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8,4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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