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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陶亞琴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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