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