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