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