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