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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湯千慧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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