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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子女教育補助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賴劍毅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郵政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子女教育輔助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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