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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05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53號

原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

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05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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