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53號
- 原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
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