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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湯千慧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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