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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管靜怡

上訴人
甲○○(原名高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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