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552號
- 上訴人
- 金漢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惠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