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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5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邱筱涵

上訴人
金漢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惠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55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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