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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037號

確認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037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03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