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03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