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5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