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永忠
- 選任辯護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永忠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4 月2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