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3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留政忠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 月23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7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留政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應受法律外部界線、內部界線拘束。且自新法實行以來,各法院定應執行刑的刑度,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6件為例,累計刑期達132 年8月,定應執行刑僅8 年,猶如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抗告人違犯施用毒品等輕罪,卻重於舊法連續犯所科刑罰數倍,已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顯有過重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先後觸犯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等6 罪,經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原裁定就抗告人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3年4 月,並無抗告意旨所指逾越外部界限或內部界限之事實。因此,抗告意旨另稱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屬於輕罪犯行,請求減輕應執行刑云云,也無理由。

四、綜上,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3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