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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蔡永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永山所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減為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蔡永山於民國81年10月間及11月間犯連續違背職務受賄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㈡字第46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8967號) ,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5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係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之罪,惟因其所得之財物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而依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即現行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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