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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威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應更正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名,有卷附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可稽。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記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核與上開卷證不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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