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子員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二十頁理由三、(一)第五行所載「編號3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應更正為「編號3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二部分,標題已載明被告高子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自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第一級毒品罪,判決第20頁理由三、(一)第五行亦載明附表二編號3部分,被告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條文應列載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卻誤載為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