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閩宏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人別欄被告姓氏「閔」及理由欄第四段第一行第13字「閔」均應更正為「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人別欄被告姓氏「閩」及理由欄第四段第一行第13字「閩」均誤寫為「閔」,應予更正為「閩」,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