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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永忠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永忠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4 月2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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