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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憲裕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登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參第五行第五字以下至第六行應更正為「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參第五行第五字以下至第六行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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